刘明,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曾任沭阳县乡镇党委书记,县财政局长,县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等职务。
【违纪违法事实】
刘明长期沉迷于经商办企业,20多年间,陆续参与投资经营健身房、石油批发、纯净水厂、学校以及旅游公司等,涉猎行业和领域众多。刘明刚到沭阳开发区工作不久,就与他人合伙投资创办格泰化纤公司。刘明投资入股150万元,由其妻弟李某某代持,实际由刘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管理不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为了挽救企业,刘明频频向一些管理服务对象寻求帮助,张口借钱,累计高达1670万元。刘明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妄想“权”“利”双收,贪图“两全其美”,明里是领导干部,暗里自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刘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协调、资金拨付、工作推荐、提拔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571万余元。2021年12月1日,刘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3月30日,刘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