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描述
李某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
举报反映:李某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满不足一年入党,被选为村支部书记。
二、办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李某某入党时,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未向组织说明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事实,涉嫌违反组织纪律,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受理。
(市纪委信访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