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树立凭实绩用干部的鲜明导向,营造全委上下钻研业务、勇挑重担的浓厚氛围,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依据《沭阳县纪委监委建立主办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主办人是指能够独立或者牵头完成部门工作任务的纪检干部。
第二条 主办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入职1年以上、从事本部门工作半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政策理解能力,能熟练掌握本部门本专业业务规程并准确运用;
3.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团结带动其他人员落实工作任务;
4.具有较好的实际操作能力,能高标准全程完成工作任务;
5.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述能力,能撰写基本的文书文案文稿等文字材料;
6.具有较好的职业操守,讲奉献、重品行,工作责任心强;
7.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三条 主办人的产生
8.部门推荐:各部门负责人对照主办人条件,推荐本部门主办人预备人选;
9.组织考察:干监室汇总各部门推荐情况,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对所有主办人预备人选进行考察,考察情况集中呈县纪委常委会审核;
10.进行公示:将审核后的主办人预备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11.建档入库:公示结束后,干监室将主办人名单列入县纪委主办人人才库,建立相应档案,列入跟踪考察培养对象;
第四条 对主办人的培养
12.主办人要对标主办人业务素养条件,在实践中学习本领、增长才干,努力成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主办人。
1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主办人培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指导,坚持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积极为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实践锻炼机会,放手交办、压担子,严格要求、强监督,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办人培养情况,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内容。
第五条 对主办人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