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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不准”
发布时间: 2020-08-25   信息来源:沭阳县纪委监委   访问量:0   保护视力色:

1.不准在任何场合发表、散布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言行;

2.不准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亲亲疏疏、编织“小圈子”;

3.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和涉案款物,私自留存、处理问题线索或涉案材料,在履职过程中擅自接触被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

4.不准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

5.不准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搞诱供逼供、变相体罚或篡改、伪造、隐瞒、销毁证据,违规办案;

6.不准泄露信访举报、审查调查、干部调整和重大表彰廉政鉴定等工作秘密;

7.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向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借款、借车、借房或借用贵重物品,违规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利用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身份耍特权、摆威风,在办公用房、用车、差旅住宿等方面追求享受、提出超标准要求;

8.不准与监督联系单位、有关个人及审查调查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务往来和宴请,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接受请托、斡旋谋利,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9.不准在工作时间、执行“留置”任务和其他公务活动期间饮酒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10.不准对有关重要工作、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擅作主张、我行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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