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
字体大小:
泗阳县因公接待及伙食补助规定(摘编)
发布时间: 2020-09-27   信息来源:办公室   访问量:0   保护视力色:

泗阳县因公接待及伙食补助规定(摘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

1.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2.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4.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6.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9.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10.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1.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二)泗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泗财[2016]32号)

1.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包干使用。到宿迁市市区及其他县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报销,到本县内其他地区(城区或乡镇)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有公务接待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2.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3.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4.按照组织安排,到泗阳县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

5.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家具搬迁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