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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纪检监察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9-10   信息来源:宿迁廉风网   访问量:0   保护视力色: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各纪检监察机构进一步强化政治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严格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第三条  报告主体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各园区(场)纪(工)委、县各有关单位纪检机构,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  适用情形

全县各纪检监察机构所在(驻)乡镇(单位)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县级以上纪委监委支持和解决的;

(二)需县纪委监委审核审批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文件等;

(三)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事件和复杂敏感案件等;

(四)党委(党组)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面与纪委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违规形成决议的;

(五)发生重大信访、负面(网络)舆情以及突发事件、特殊敏感问题等;

(六)发生火灾、溺水、交通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涉及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重要民生问题的;

(八)党委(党组)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见附件),填写好相关表格后应及时送交县纪委监委办公(研究)室。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第一时间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汇报,并做好跟踪和续报相关工作,事后及时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处置流程

县纪委监委办公(研究)室接收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主要领导阅示,并立即进行交办,要求相关责任室跟踪督办,及时将报告事项处理情况层报主要领导。

第七条  纪律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纳入市县高质量考核和委积分制考核内容,各责任主体应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干部管理监督室商办公(研究)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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