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各纪检监察机构进一步强化政治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严格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第三条 报告主体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各园区(场)纪(工)委、县各有关单位纪检机构,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 适用情形
全县各纪检监察机构所在(驻)乡镇(单位)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县级以上纪委监委支持和解决的;
(二)需县纪委监委审核审批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文件等;
(三)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事件和复杂敏感案件等;
(四)党委(党组)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面与纪委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违规形成决议的;
(五)发生重大信访、负面(网络)舆情以及突发事件、特殊敏感问题等;
(六)发生火灾、溺水、交通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涉及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重要民生问题的;
(八)党委(党组)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见附件),填写好相关表格后应及时送交县纪委监委办公(研究)室。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第一时间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汇报,并做好跟踪和续报相关工作,事后及时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处置流程
县纪委监委办公(研究)室接收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主要领导阅示,并立即进行交办,要求相关责任室跟踪督办,及时将报告事项处理情况层报主要领导。
第七条 纪律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纳入市县高质量考核和委积分制考核内容,各责任主体应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干部管理监督室商办公(研究)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