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
字体大小:
宿豫区纪检监察系统“六个从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0   保护视力色:


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纪委监委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狠抓工作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双休日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的通知》和《宿豫区“六个从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从严执行禁酒令

1.严格禁止使用公款购买各种酒类饮品;除外事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2.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坚持无例外原则,一律不得饮酒。

3.全区各纪检监察机构(含委机关各室,下同)、区委巡察机构及个人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

4.全区各纪检监察机构、区委巡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或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从严执行请假制度

1.各纪检监察机构、区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科级干部,请假或出差、出访(含节假日)离开宿迁市范围的,需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

2. 各纪检监察机构、区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科级干部,因故不能参加区纪委监委组织的活动、会议的,必须向委主要领导请假,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其他人员向委分管领导请假。

3.各纪检监察机构、区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报委分管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报所在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3个工作日以内的,报委分管领导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年休假除外),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干部管理监督室报委主要领导批准。乡镇(街道、园区)纪(工)委工作人员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的,需向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

4.各纪检监察机构、区委巡察机构人员参加上级或所在(驻在)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必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7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委分管领导批准。

5. 一律实行事前书面请假,并向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严禁事中或事后补假;因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按程序口头请假,并在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6. 各纪检监察机构、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请假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销假。

三、从严执行值班(备勤)制度

1.委机关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

2.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带班领导必须在班。

3.法定节假日期间,离开宿迁范围内的,实行外出备案制度,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并安排人员做好备勤工作。

4.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通讯工具和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畅通。

5.值班表由办公室按月排定,经区纪委副书记签字后报送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备案,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四、从严执行保持通讯畅通制度

全体纪检监察人员和区委巡察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有人接听。

五、从严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对重大事项、重要客情、重点安全信访隐患必须及时请示、如实报告,严禁瞒报、迟报、漏报;向上级报送材料必须执行审核批准程序;对区纪委监委交办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1.对重大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涉及到敏感问题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信访事项及其苗头倾向等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纪委监委上报。有重大紧急情况,可以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电话报告完毕后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及处理情况。

2.对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正科级及以上领导莅临我区检查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县(区)级及以上纪委监委、巡察机构到我区参观考察的,由牵头联系或对口接待的分管领导负责,并及时上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

3.区纪委信访室对涉纪信访不稳定因素每周排查一次;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重大敏感时期进行全天候排查,实行24小时信访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4.区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区委区政府等上级单位报送材料,执行扎口审核批准程序,需委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5.对区纪委监委交办的事项,各纪检监察机构、区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报送办理结果。

六、从严执行信访稳定、安全执纪负责制度

发生涉纪群体性事件或审查调查安全事故,委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处理,并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处理进展。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委分管领导、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涉纪信访稳定和安全文明执纪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工作负直接责任,抓具体落实。

2.凡发生进京或赴省涉纪访行为的,委分管领导、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掌握进京赴省访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干部管理监督室会同办公室负责对“六个从严”管理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 违反从严执行禁酒令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2. 违反从严执行请假、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制度的,违反1次的进行公开通报、责令书面检讨;年内违反2次的,视情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违反3次(含3次)以上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 违反从严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对未及时请示、如实报告的,视情进行公开通报、责令书面检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对因瞒报、迟报、误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须追究法律责任的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4. 违反从严执行信访稳定和安全执纪负责制的,主要负责人未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的,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处理;因组织指挥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影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发生重大以上信访稳定或安全执纪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商干部管理监督室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