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不准颐指气使、盛气凌人、耍特权;
二、不准以案谋私和打探案情、通融说情、干扰办案;
三、不准通风报信、泄漏机密,拿原则作交易;
四、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准收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馈赠、宴请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执行公务时饮酒、在公众场合酗酒以及其他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
七、不准造谣信谣传谣、参与邪教、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
八、不准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推延不办;
九、不准铺张浪费、搞形式主义;
十、不准相互拆台、破坏团结。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