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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8-18   信息来源:宿迁廉风网   访问量:0   保护视力色: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工作过错

1.工作中,擅自作主,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事的;

2.对外交往中,违背组织原则擅自发表有损党委、政府和纪委机关形象的个人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向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打招呼,为本人或亲友谋利的;

4.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干预人事任免或为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的;

5.泄漏工作秘密的;

6.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7.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不制止、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8.指使、纵容、暗示他人滥用职权或弄虚作假的;

9.不按规定受理对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的;

10.对应当追究过错行为责任而不进行追究的。

二、工作责任过错行为的种类

工作责任过错行为分为一般过错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和特别严重过错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认定。

1.一般过错行为是指造成轻微后果或轻微影响的;

2.严重过错行为是指造成较大后果和不良影响,或一年内被认定有一般过错行为三次及以上的;

3.特别严重过错行为是指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重大,或一年内被认定有严重过错行为两次及以上的。

三、工作责任过错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停职检查;

4.责令引咎辞职、辞退、免职

  5.严重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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