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工作过错
1.工作中,擅自作主,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事的;
2.对外交往中,违背组织原则擅自发表有损党委、政府和纪委机关形象的个人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向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打招呼,为本人或亲友谋利的;
4.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干预人事任免或为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的;
5.泄漏工作秘密的;
6.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7.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不制止、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8.指使、纵容、暗示他人滥用职权或弄虚作假的;
9.不按规定受理对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的;
10.对应当追究过错行为责任而不进行追究的。
二、工作责任过错行为的种类
工作责任过错行为分为一般过错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和特别严重过错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认定。
1.一般过错行为是指造成轻微后果或轻微影响的;
2.严重过错行为是指造成较大后果和不良影响,或一年内被认定有一般过错行为三次及以上的;
3.特别严重过错行为是指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重大,或一年内被认定有严重过错行为两次及以上的。
三、工作责任过错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停职检查;
4.责令引咎辞职、辞退、免职
5.严重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