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日渐多发,特别是少数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其手段隐蔽、情形复杂,合法民间借贷与民间借贷违纪违法行为、借贷型职务犯罪相互交织。
市纪委监委通过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市查处的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梳理,聚焦相关典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案释纪、以案说法、以案论理。
(一)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典型案例】
案例1: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明案
2011年,刘明与个体老板合伙投资1000万元创办江苏格泰化纤有限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偿还公司债务,刘明多次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累计达上千万元,直至被查处时仍有部分欠款未予归还。此外,刘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2月,刘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3月,刘明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案例2:泗洪县委教育工委原书记、县教育局原局长钟继承案
2011年,钟继承任泗洪县上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以其家人名义与个体老板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宿迁市建邦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期间,钟继承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下属、学校、企业老板等单位或个人借款共计4000余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被查处时尚余1000余万元未归还。此外,钟继承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7月,钟继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年12月,钟继承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3: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蔡某某案
2015年12月至2021年6月,蔡某某明知老板邱某某在辖区内经营洗浴中心,属于治安大队的监督管理对象,仍分三次向邱某某无息借款共计66万元,后陆续归还。此外,蔡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1年12月,蔡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行为定性】
上述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相关条款】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警示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领导干部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清”是清白,要求干净无私。现实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车辆、住房等,有悖于“亲”“清”政商关系,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甚至引发权钱交易。
如何准确认定违规借款行为,可从四个方面把握和判断。
一是违纪主体。违纪主体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手中掌握一定公权力的普通党员。
二是主观目的。违纪主体的主观目的是借用而不是占有,案例中刘明、钟继承虽然截至被查处时仍有大量借款未归还,但是整个借款过程中其二人均无占有不予归还的主观故意,且都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双方有借据,故不能认定为占有。
三是注意区分“违规借用”与“正常借用”。“违规借用”强调党员干部与出借钱款人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俗话说“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案例中刘明、钟继承、蔡某某三人向下属、企业老板等借款后,在出借人有求于他们时,极易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与行使职权不相关,纯粹亲戚朋友之间正常借款,则不属于违纪。
四是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此处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要求必须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只需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