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典型案例】
案例1:沭阳县金融办原副主任曹巍立案
曹巍立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向管理服务对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出借资金,数额高达1073万元,其中部分约定2分至5分不等利息,合计共收取利息136万元。此外,曹巍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曹巍立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2: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巡特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三级警长时宏亮案
2016年至2020年间,时宏亮向管理服务对象某餐饮公司放贷50万元,共赚取利息合计55.5万元。此外,时宏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时宏亮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3:沭阳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友案
2015年至2021年,张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以月息2分、2.5分、3分出借资金,获取利息超千万元。此外,张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张友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行为定性】
上述三个案例中,曹巍立、时宏亮、张友均是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修订)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警示意义】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设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条款,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对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作出了更加明确的限制。
关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如何定性,需要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也是公民,其实施的正当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在合法、互利基础上,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施行的资金拆借行为。案例中曹巍立、时宏亮、张友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看似是正当民事行为,但借贷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借款方直接或间接有求于党员干部,无法回避职权或职务的影响,可能影响公权力的公正行使。
如何理解“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仅限于已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而应当理解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如何理解“获取大额回报”。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那么,是否只有超过LPR的4倍才认定为大额回报呢?结合办案实践,“获取大额回报”作为该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获得大额收益,并不必然要求借款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法律在保护民间借贷关系时,保护的法益是普通公民的民事权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受到党纪国法更加严格的要求,体现为“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因此,即使利率符合当时当地民间借贷水平,如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涉嫌违纪。上述三个案例中,曹巍立、时宏亮、张友获取的利息均属于大额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