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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丨第三组典型案例:以高利转贷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 2022-08-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0   保护视力色:

 

(三)以高利转贷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典型案例

 

【案例1】沭阳县科技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曹子冬案

201710月至20181月,曹子冬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先后两次套取沭阳农商行信贷资金45万元,高利转贷给沭阳县十字街道工作人员王某,赚取利息差。此外,曹子冬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11月,曹子冬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6月,曹子冬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案例2】宿迁市民政局原副局长袁成亮案

袁成亮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办理授信贷款30万元,长期以月息2分高利转贷给他人使用,获取大额回报。此外,袁成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7月,袁成亮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11月,袁成亮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行为定性

 

曹子冬、袁成亮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4月修订)

第二十一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警示意义

 

执纪执法实践中发现,有的公职人员不安于工资生活,长期参与民间放贷,本人或者通过他人以高利对外放贷获利,有的公职人员甚至通过授信、抵押等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套取资金后再高利转贷他人。这些行为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用党纪法规予以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案例中,曹子冬、袁成亮的行为虽然符合高利转贷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牟利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高利转贷犯罪,应给予其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有的党员干部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长期用于高息放贷,放贷对象有的是其管理服务对象,有的不属于其管理服务对象。如果党员干部经常性、长期性向多人、多次高息放贷,甚至将放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谋利手段,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经营行为,可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实践中,因个案情形不一,应具体结合党员干部高息放贷的数额、次数、对象人数、持续时间、利率利息、资金来源、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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