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说
字体大小:
案说丨第四组典型案例:以借款为名进行受贿犯罪
发布时间: 2022-08-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0   保护视力色:

典型案例

 

案例1:宿城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建设管理科原科长王大伟案

20125月至20192月,王大伟利用帮办某安置小区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索取他人财物178.5万元,并在小区建设相关项目的承揽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王大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10月,王大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12月,王大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案例2:宿迁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原处长丁致中案

2011年以来,丁致中多次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钟某某借款,长期未予归还。丁致中长期借款事情被他人反映后,担心被组织查处,归还了部分借款,并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与钟某某串供、伪造虚假银行流水、出具虚假收条等方式,以借为名向钟某某索要23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丁致中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2月,丁致中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7月,丁致中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3:沭阳县委原常委、沭城街道党工委原书记赵峰案

2018年,赵峰以借为名向个体老板陆某索要40万元,后出具虚假借条,企图逃避组织调查。此外,赵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6月,赵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3月,赵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


行为定性

 

王大伟、丁致中、赵峰的行为均属于利用职权,以借为名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犯罪。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警示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不正当经济交往问题较为突出,且表现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其中就包括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进行权钱交易。与传统的直接收受财物等典型违法犯罪行为相比,此类违纪行为手段更加隐蔽。

近年来,市纪委监委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以借款名义收受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先真实借款后被免除债务型受贿,明确不予归还型索贿,在约定借款利息之外多收利息型受贿,用低价实物高价抵扣借款型受贿等。在实践中,要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作为认定借款型受贿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项规定中,收受型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项;索取型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据此,在认定公职人员实施的违规借贷行为系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还是受贿犯罪时,应当透过表象看行为本质,结合双方借贷关系是否符合正常市场交易规则,准确把握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重点审核是否与职权有关,索取或者获得的利息是否与其职务行为存在关联性和对价性,是否为其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是否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

上述案例中,王大伟、丁致中、赵峰均以借款作为索贿的遮羞布,表面上是借款,却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不予归还,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不同程度地利用职权为出借人谋取利益,其实质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行为的一种对价支付,本质上是权钱交易行为。

实践中,还有一种借款型受贿情形也涉嫌受贿犯罪,主要表现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他人没有实际借款需求的情况下,向他人高息出借资金并获取利息,或者凭借自身的职权地位主动甚至强行要求向对方高息出借资金并获取利息。在此情形中,借款人没有实际借款需求,是认定公职人员具有受贿故意、获取利息属于贿赂性质的重要依据,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准确把握和处理。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