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该市根据党章党规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该《办法》立足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围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要求,结合各部室岗位职责、廉政风险点和工作实际,突出问题线索处置全流程闭环,重点针对7大类34种情形进行了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的5种情形、案件监督管理的4种情形、谈话函询的2种情形、初步核实的2种情形、立案审查的9种情形、案件审理的6种情形、其他6种情形。同时,《办法》对“一案双查”进行细化,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增强可操作性。
该《办法》规定了问责的主要方式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了由干部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将问责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奖惩,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细化了“提出建议—调查核实—会议研究”问责程序启动的三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