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全体纪检监察巡察干部
二、适用情形
因私(年休假、事假、病假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休假)离岗的(适用附件1);在休息日、节假日离宿的(适用附件2)。
三、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审批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主要领导审批→审批表交干部室备案。
(二)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审批程序
1.请假半天:个人提出申请→分管常委(委员)审批;
2.请假1天:个人填写审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分管副书记审批→审批表交干部室备案;
3.请假1天以上:个人填写审批表→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分管副书记审批→主要领导审批→审批表交干部室备案。
(三)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程序
1.请假半天: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假1天:个人填写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审批表交干部室备案;
3.请假1天以上至3天(不含):个人填写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分管副书记审批→审批表交干部室备案;
4.请假3天(含)以上:个人填写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分管副书记审批→主要领导审批→审批表交干部室备案。
县委巡察机构参照以上请销假审批程序执行。
(四)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各园区(场)纪(工)委、县各有关单位纪检机构负责人请假报备程序
1.请假1天(含)以上至3天(不含):向分管常委(委员)及分管副书记报告,并向干部室备案;
2.请假3天(含)以上:向分管副书记及主要领导报告,并向干部室备案。
(五)续假、销假程序
1.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2.请假结束后须在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到干部室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间以请假人在审批单上签字日期为准。
(六)外出报备程序参照请销假审批程序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报批程序。书面请假前须先到干部室领取带有编号的审批表(备案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将审批表交至干部室备案。因特殊情况、紧急事项不能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按审批程序依次汇报审批,返岗后2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所有请假人员在请假离岗前须做好工作交接,请假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
(二)统筹安排休假。根据工作安排和本人情况,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年休假。申请年休假应至少提前一周提出,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因工作原因本年度确定不能休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安排。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时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婚假、探亲假、产假、陪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休假条件和休假天数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报干部室备案。
(三)发生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或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未履行销假手续或因公外出办理私事的;
3.遇特殊情况需返岗但不服从安排的;
4.越权批准假期的。
(四)疫情防控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离宿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委机关相关规定做好报备和安全防范工作。